














这个系统的主要责任人是东证。富士通只是东证的系统供应商,属于连带责任人。无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连带责任人,如果被证明犯有重大过失,都应该做出赔偿。那么问题来了, 什么样的bug算是“重大过失”呢? 法院给出了判断的标准: 这个bug是不是很容易被发现。 于是,控辩双方都请来了资深程序猿专家 在法庭上当庭 review 代码 蔚为壮观 让我想起了乐视的庭审~~ 穗瑞专家组: 这种bug都测试不出来?妈的智障~~ 富士通专家组: 这么复杂的bug, 你给我马上重现一个试试? 你行你上,no can no bb! 而此时的法官表面上 泰然自若胸有成竹 而他的内心os:

程序bug并不能算是重大过失,由这部分导致的损失无需赔偿。

但是,在瑞穗证券电话联络东证交易所后,东证未能履行中止异常交易的职责,属于重大过错方。另一方面,事情的起因是由于瑞穗证券的乌龙指,所以瑞穗证券也不能完全免责。从电话联络那个时间点以后产生的损失,由东证承担70%,107亿日元。瑞穗证券和东证 都对这个审判结果表示不满, 上诉到东京最高法院。 2015年9月3日, 东京最高法院驳回上诉, 维持原判结果。 长达10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



